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设施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8 14:57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税务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暖民心行动”部署,加快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统筹建设,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设施,现将《关于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设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26日                

 

关于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

体育设施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促进行动方案〉等“暖民心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大力实施“快乐健身行动”,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体育设施建设土地供给

(一)完善设施布局。各地可根据需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衔接。

(二)明确用地指标。各地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适度向体育领域倾斜,有序扩大用地供给。结合城市更新和规划调整,将城市空闲地、低效地用于建设体育设施,支持发展体育产业新业态新场景。

(三)利用存量资源。以城市体检评估为依据,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体育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它设施资源,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体育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

(四)加强用地保障。新供土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有偿方式供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地。

二、鼓励社会资本因地制宜建设体育设施

(五)有效利用资源。社会资本利用旧仓库、厂房、商业设施等既有建筑以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改造建设体育设施的,应按照体育设施设计规范,依法依规调整使用功能、租赁期限、车位配比、消防等土地、规划、设计、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合理利用市政用地、公园绿地、闲置校园校舍、桥下空间等建设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等小型、多样、便民的体育设施。社会资本投资兴建体育设施的,应严格依法依约保障其相应权益。

将体育设施纳入城乡公园、绿道建设计划,在城乡公园、绿道网等建设以及河湖水域综合整治过程中同步布局建设。

(六)规范建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设施。新建居住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新建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牵头部门应通知体育主管部门参加。已交付的体育设施由体育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落实体育用途。支持社会力量在居住区建设“百姓健身房”。

三、推动公共体育设施专业化运营管理

(七)改革运营模式。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作。鼓励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委托第三方运营。鼓励以公建民营方式,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体育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

(八)推动购买服务。鼓励以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运营管理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鼓励场馆运营管理机构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资本输出等形式实现规模化、专业化运营。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设施提供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体育设施提供公共服务,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四、加强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

(九)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清理不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市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体育产业投资环境,加大“双招双引”力度,制定更加精准的激励引导政策,吸引国际、国内头部体育企业进入我省体育产业领域。

(十)完善税费政策。鼓励通过谈判协商、参与市场化交易等方式,确定体育设施使用水电气热的价格。

体育企业经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提供体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及附属配套设施,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引导公众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依法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一)优化招投标方式。清理取消体育设施招投标文件中不合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推行“评定分离”,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拓宽市场主体投融资渠道,支持体育企业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运营体育场所。推动建立多方合作机制,建立专业体育企业清单,推动风投、专业市场、银行等机构提供精准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研究推出面向中小型体育企业的融资保障方案。

完善体育产业配套政策,推动引进、设立运动休闲装备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提高运动休闲装备使用效率。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体育经营主体增信,解决融资难问题。

推广工程投标保证险、工程履约保证险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险等,全面实施体育设施建造过程中使用银行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招标发包时,必须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书,减轻施工资金压力。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场景化、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丰富体育运动群体保险保障。鼓励购买体育赛事组织者责任险、体育场所公众责任险、体育场所财产保险及营业中断险等保险产品,保障体育产业健康运营。

(十三)加强长效监管。各级政府体育管理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职责,对各类体育场所的使用进行监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尤其是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鼓励建立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的体育设施社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方面的作用。

建立覆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设施的企业、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退出机制,将有关机构及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将涉企信用信息记于信用主体名下,通过信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统一公示。

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积极推广体育场所运营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十四)实行考核奖励。开展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体育设施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排名前十名的单位或组织予以通报表扬,积极推荐参与全国、全省体育及相关系统评先评优工作。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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