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bte365官网_365bet官网备用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加强对培训工作和培训机构的管理,提升就业技能培训实效,保 障培训资金安全,现对《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bte365官网_365bet官网备用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淮人社发〔2014〕45号)进行修订并印发,请你们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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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日
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bte365官网_365bet官网备用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培训工作和培训机构的管理,提升就业技能培训实效,保障培训资金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bte365官网_365bet官网备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bte365官网_365bet官网备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淮财社〔2012〕295号)、《关于印发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bte365官网_365bet官网备用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财社〔2011〕5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技能培训是指对有就业愿望、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进行的提高某项专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的培训。
第三条 就业技能培训对象是指在规定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培训需求的各类劳动者。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职业能力建设科牵头负责制定全市就业技能培训工作规划、拟定培训计划、分解培训任务;市失业保险中心配合职业能力建设科,主动抓好市本级各类 职业技能培训的过程管理、监督、资料审核和资金的拨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就业技能工作的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和发放、监督检查和后续服务;各公共就业实训基地、技工院校和经备案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及 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具体负责就业技能培训的实施。
第五条 凡具备办学资质、正常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愿意承 担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开展就业技能 培训。经备案,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劳务派遣人员技能培训。
第六条 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须进行师资备案管理,师资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理论、实操、政策宣讲等教师构成。教师资格报市人社局或相关单位审核备案。通过市人社局或相关单位审核备案的教师方可上岗教学。
第七条 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原则上以本部开展培训为主,如需设立培训点,须报培训管理部门同意。
第八条 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劳务派遣人员技能培训。对建有职工培训中心或者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依托本单位设施设备组织实施;也可遵照市场原则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 构及本行业领域龙头企业(原则上为规模以上企业)组织实施。
受委托的承训机构须在本市行政区域之内。
第九条 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应围绕我市支柱产
业、特色经济、园区企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选择培训专业,使用全国统一教材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教材,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培训。
第二章 培训实施
第十条 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在开展培训前须向培训属地管理部门上报开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
第十一条 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 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劳务派遣人员技能培训须按如下程序实施:
(一)申请开班报告一式二份,附培训教学计划、人员花名 册、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教师和管理人员名册。开班报告应 注明开班及结束时间(标注出培训期间的双休日及节假日的具体安排)、开班地点、培训工种。
(二)在纸质报告申请的同时,登录“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 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所在地人社局进行系统审核,提出“同意”后,方可开班。
第十二条 培训期间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就业 技能培训,规范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同时严格执行有关技 能培训资料管理的要求,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并接受所在地人社局动态监管。
第十三条 培训班每班学员人数上限为60人,每班均应配备 一名班主任老师并留联系电话,培训学员花名册上应标注学员的 身份证号码及准确的联系电话,培训时间(课时)。坚持每天现场点名签到制度,保证学员的出勤率。
第十四条 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总课时按照省级及市级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中确定的课时执行,每课45分钟,其中:技术理论知识与综合素质理论知识(消防、安全、保密等)的培训课时原则占总课时的40%,实际技能操作训练原则占总课时的60%。
第十五条 企业组织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或在岗职工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应不少于60个课时,技术理论知识与综合素质理论知识(消防、安全、保密等)的培训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30%。
第十六条 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结业考试,考试前须向培训 管理部门申报,并在所在地人社局派员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 指导监督下开展结业考核。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学员或企业职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能力考评。
第三章 资金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的面向6类人员(贫 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机构申领免费技能培训补贴,需提供参加培训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经培训管理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八条 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 参加培训期间,根据实际到课天数,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直接拨付给参训者个人。生活费补贴可由承训单位采取按天发放或培训结业后集中支付的方式先行垫付,根据实际垫付金额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申领时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凭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及代为申请协议。
第十九条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先垫后补的原则,培训合格的学员准备好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缴费发票、市失业中心验印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各级人社部门设立的窗口申报个人培训补贴,服务窗口将以打卡的方式给予审核通过学员发放补贴。
第二十条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及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
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及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按不低于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转岗转业培训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企业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劳务派遣人员技能培训实施过程及补贴标准参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类培训管理部门要将拟发放补贴申请单位的 名称、申请补贴项目及简要申请理由、审核意见、拟补贴金额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提出资金划拨意见并及时支付资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力量予以逐一核实后依规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培训管理部门要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监管员队伍,明确监管任务,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通过实地检查、抽查、学员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效果、培训对象满意程度。监督管理以现场检查为主,并结合多种形式加强监管实效性。现场检查以2-4人以上为一组,采取随机暗访形式进行,需拍摄培训现场数码照片或影像 资料保存备案,如实填写《就业技能培训教学及组织管理考评表》。
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一)学员实到人数,现场学员在《检查签到表》上签到。
(二)是否严格执行教学内容和课程计划。
(三)授课教师是否具备相应培训类别师资资格,班主任是否在现场跟班管理,是否与开班申报一致。
(四)培训地点是否与开班报告一致。
(五)是否有学员反映不符合培训要求的现象。
(六)培训班各类教学管理资料整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按要求提供各项检查所需资料。如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该培训班按培训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培训管理部门要建立就业技能培训绩效考评、诚信制度,对管理规范、培训质量好、社会反响好的培训机构,可纳入就业工作先进评比表彰范围。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 资金的,应依据《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处理并取消培训资格。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要信守承诺,自觉支持和配合人社、财政部门监管人员的监管,认真开展培训工作,对违法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参训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培训合格证,取消当年申请补贴资格
(1)培训期间不遵守教学安排和课堂纪律,有扰乱课堂秩序等违反培训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行为的;
(2)因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的;
(3)连续旷课3次或者参训时间不足80%的;
(4)培训结业考试作弊的;
(5)冒用他人名义、借用他人证件参加职业培训的;
(6)将有关证件借予他人,冒用其身份参加培训或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
(二)申请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次申报补贴资格。
(1)没有在申报的培训地点按时开课的;
(2)未提前向培训管理机构申请,自行调整变更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的;
(3)现场检查时培训班参课人数在申报人数的60%以下,不能当场提供缺课学员请假条的;
(4)参课人员与申报学员身份不符达到10%以上的;
(5)提供伪造的缺课学员请假条的;
(6)不能在批复的教学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的;
(7)培训结业考试合格人数在认定的培训人数50%以下的。
(8)设施设备、教学场地等条件达不到开展职业培训所需要求的;
(9)管理制度不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混乱的;
(10)伪造、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11)向培训学员收取教材资料、耗材、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等费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资质: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包括省、市外注册公司在我市成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服务点等非独立法人。
第二十七条 企业开展培训的项目范围:
(一)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项目范围:在现 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内,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在现 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内,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专业技术类、管 理营销类等职业岗位;尚无国家职业分类或国家职业标准,但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主体技能类工种(目录)。
(二)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项目范围: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职业(工种)。
(三)转岗转业所要培训的工种(项目)应与目前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项目)不隶属于同一个职业分类之下。
第二十八条 免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人员类别界定:
(一)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是指进城求职务工的农村户籍 劳动者。包括已在城镇务工(主要指短工、零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准备到城镇求职就业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界定: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未参加失业登记的城镇无用人单位的居民。
(三)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个人缴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同时符合6类人员对象身份的。
(四)“两后生”:是指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培训时,持教育部门颁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高中毕业证书,于毕业当年9月份至次年6月份参加培训。
第二十九条 6类人员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的年龄界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应在16-65周岁,其他5类劳动者应在16周岁至60周岁(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者除外),男女参加培训的年龄要求一致。
第三十条 同一年度享受免费培训次数:6类人员每年享受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含技能脱贫培训)的次数不超过3次,且工种项目不可重复。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推送就业信息或推荐就业岗位,经培训机构及人社部门就业指导帮扶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再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但同一年度不超过3次上限。对当年度培训合格后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可继续参加下一年度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工种项目由学员自主选择。
第三十一条 符合年龄条件的外省户籍劳动者,凡在我省依 法办理取得居住证的,可参加居住地组织开展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人员,且在协定的派遣期限截止前参加用工企业或所在劳务派遣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该培训由用工企业和员工的所在劳务派遣机构协商一致后开展,以其中一个主体申报。
第三十三条 我市辖区内央企、省属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申领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寿县、凤台县参照本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