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的总则、机构职责、标准范围、标准立项、标准制定、标准审批与发布、标准实施与监督、地方标准化工作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20000 标准化工作指南
3 总则
3.1 为了规范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机关运行保障中的规范、调节、约束、控制作用,推进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3.2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包括构建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等具体活动。
3.3 机关事务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标准类规范性文件、组织内部标准等,没有专门的机关事务行业标准,但具体机关事务业务工作需要采用有关行业标准。
标准类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机关事务工作中因共同使用、重复使用而需要统一的要求、流程等,制定的具有标准属性的规范性文件。
组织内部标准,是指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内部使用,用于规范内部工作,具有统一要求、流程等内容的内部文件。
3.4 机关事务领域国家标准、标准类规范性文件、组织内部标准的制定、实施等按照本指南执行;地方标准按照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4 机构职责
4.1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实行统筹推进、分工负责。
4.2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统筹推进全国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指南和相关管理制度;
——组织建立标准体系,拟订标准化发展规划,起草年度标准化工作总结和计划;
——指导国家标准和标准类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组织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联系协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提出有关国家标准的建议。
4.3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业务司室负责本领域标准化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根据需要,提出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协调处理标准化的有关问题。
4.4 各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组织推进本地区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
——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根据本地区需要,提出年度国家标准和标准类规范性文件制修订项目建议,组织参与有关国家标准和标准类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负责有关国家标准和标准类规范性文件在本地区的宣传、培训和实施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价和监督检查;
——组织本地区机关事务地方标准制修订、实施、效果评价及监督等工作;
——协调处理标准化的有关问题。
4.5 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组建全国机关事务管理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承担下列职责:
——提出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组织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提出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等,承担有关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指导国家标准实施工作,审查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评估结果;
——为各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承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下设秘书处负责工作组运转等日常工作。
5 标准范围
5.1 对机关事务领域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5.2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机关事务工作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具体包括:
——机关事务领域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标识、文件编写格式等技术要求;
——机关事务工作的通用服务质量、服务设施以及安全管理等要求;
——机关事务工作中涉及的工程技术、能源节约、信息互联互通以及需要与多部门协调制定的技术要求;
——其他需要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
5.3 为了适应本地区机关事务工作发展,对于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5.4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结合机关事务工作需要,对于需要统一的要求、流程等制定标准类规范性文件。
5.5 为了规范内部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可以制定组织内部标准。
6 标准立项
6.1 国家标准的立项
6.1.1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业务司室、各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标准化发展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等,提出年度国家标准立项建议项目,提交立项项目建议书(见附录A)和标准草案,并于每年年底前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其中,各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立项建议的,应当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业务司室进行协商和沟通。
6.1.2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对立项建议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委托全国机关事务管理标准化工作组进行技术评审并形成初步立项标准项目清单。
6.1.3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对全国机关事务管理标准化工作组提交的初步立项标准项目清单进行审核,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提交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2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安排,按时提交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待批准后正式作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6.3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业务司室结合业务需要提出标准类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于每年年底前送国管局政策法规司。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汇总有关立项建议,对其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拟解决的问题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立项并据此编制年度制修订计划报局领导。
各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标准类文件年度制修订计划。
6.4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制修订组织内部标准的,根据工作实际组织进行,无需立项。
7 标准制定
7.1 国家标准的制定
7.1.1 起草单位对标准的编写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起草单位应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按GB/T 1的要求起草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编制说明”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项目意义、主要工作过程;
——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内容的对比;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关系;
——标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7.1.2 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经起草单位负责人审查后,由起草单位负责征求各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工作组各位委员单位、有关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个月。对于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的国家标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被征求意见的委员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7.1.3 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后,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录B)及有关附件,送工作组秘书处审阅,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再次征求意见。
7.1.4 工作组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等材料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审或函审)。工作组秘书处应在会议或者投票前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等材料提交给各位委员;对于任务紧急的制修订标准,可以适当缩短提交时间。
7.1.5 标准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则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时,工作组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函审时,应负责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各位委员提交的函审单。工作组秘书处应当将标准审查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的附加说明。
7.1.6 对于审查通过的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及时完成报批稿,经工作组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审查未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修改补充有关内容,再次形成标准送审稿,重新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
7.1.7 标准报批时,起草单位应提交的文件有:公函1份、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他附件各2份。
7.1.8 标准制修订执行周期为两年,自标准立项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完成的,该标准制修订计划自行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整。调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对项目的内容、起草单位、计划进度等内容进行调整;
——对确属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予以撤消。
7.1.9 项目调整履行以下程序:
——起草单位认真填写标准项目变更申请表(见附录C),以公函形式报工作组秘书处,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经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同意后,由工作组秘书处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
——如果调整申请未被批准,起草单位应按原定计划开展工作。
7.2 地方标准的制定
地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地方标准立项获批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起草小组,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后,编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本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应当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等),报送本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7.3 标准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7.3.1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业务司室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标准类规范性文件年度制修订计划开展制修订工作。标准类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参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写体例和技术要求,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协商一致,经专家评审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7.3.2 标准类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报局领导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7.3.3 标准类规范性文件报批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有:请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专家评审结论等。
7.3.4 地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标准类规范性文件的,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标准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7.4 组织内部标准的制定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制定组织内部标准的,根据本部门和单位实际,做好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报批等工作。
7.5 资料归档
机关事务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8 标准审批与发布
8.1 机关事务国家标准的审批与发布,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8.2 机关事务地方标准的审批与发布,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8.3 机关事务标准类规范性文件的审批与发布,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业务司室起草的标准类规范性文件经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司统一编号,有关业务司室需将发布后的正式文本送政策法规司备案。
8.4 组织内部标准,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形式确定。
9 标准实施与监督
9.1 机关事务国家标准发布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业务司室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标准落实。发现标准存在不完善、不适应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标准发布部门反馈情况,不得私自修改。
9.2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业务司室负责组织开展本业务领域机关事务国家标准的实施评价,实施评价完成后应当形成评价报告。
评价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a)符合性评价,确认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是否达到标准要求;b)实施效果评价,按确定的反映标准实施效果的指标体系、抽样方案、判定规则进行评价,验证核实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确定标准实施效果程度,给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时间、评价简要过程、各分项指标评价结果、总体结论、存在问题和处理建议等内容。
9.3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建立标准实施跟踪和统计机制,对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地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
9.4 机关事务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由工作组秘书处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机关事务标准复审间隔一般不超过5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
||||
制定/修订 |
制定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
||
采用国际标准 |
无 ISO IEC ITU ISO/IEC ISO确认的标准 |
采用程度 |
等同 修改 非等效 |
||
采标号 |
|
采标名称 |
|
||
标准类别 |
安全 卫生 环保 基础 方法 管理 产品 其他 |
||||
ICS |
|
||||
上报单位 |
|
||||
技术归口单位 (或技术委员会) |
|
||||
主管部门 |
|
||||
起草单位 |
|
||||
项目周期 |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
||||
是否采用快速程序 |
是 否 |
快速程序代码 |
B1 B2 B3 B4 C3 |
||
经费预算说明 |
|
||||
目的、意义 |
|
||||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
||||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
|
||||
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
|
||||
标准涉及的产品清单 |
|
||||
是否有国家级科研项目支撑 |
是 否 |
科研项目编号及名称 |
|
||
是否涉及专利 |
是 否 |
专利号及名称 |
|
||
是否由行标或地标转化 |
是 否 |
行地标标准号及名称 |
|
||
备注 |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标准名称:
负责起草单位:
xxxx年xx月 xx日填写
序号 |
章条编号(包括前言、正文章节号、具体代码表编号、附录等) |
提出单位 |
意 见 内 容 |
处理意见 |
处理说明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说明:① 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② 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③ 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④ 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标准变更申请表
标准立项编号、名称 |
|
申请部门 |
|
拟变更的内容及理由 |
|
起草单位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有关业务司室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政策法规司意见 |
|